: F1 @# d b. F4 i3 n&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拓宽选人用人视野,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 Z3 H* Z4 e: [8 I# V&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提名,是指在作出选拔任用干部动议后,确定意向性人选或者意向性人选产生范围的过程。3 t& k9 d% D4 t3 l3 i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或县委组织部代县委管理正副科级领导职位干部人选的初始提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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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初始提名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要求。
) ~, S3 V. R1 k5 M8 v第五条 初始提名分为定向初始提名和非定向初始提名两种。定向初始提名是明确具体职位的提名,初始提名结果在确定该职位意向性人选时一年内有效;如提名职位发生变化,原初始提名结果不再有效。非定向初始提名是只明确具体职务层次,不明确具体职位的初始提名,初始提名结果在确定该职务层次意向性人选时一年内有效。
7 d; P# x/ Z# v. m k6 c 第六条 初始提名的方式。
9 ?1 a- H; ]7 T/ i% n: u9 x(一)县委全委(扩大)会推荐提名。组织召开县委全委(扩大)会议,投票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意向性人选。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在职副县级以上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4 E% v, B h. I8 N$ x
(二)组织部门推荐提名。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需要和领导干部情况,结合岗位特点,提出拟选拔任用职位初始提名人选。) H' W# P' B6 m* k
(三)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单位党组织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向县委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初始提名人选。单位党组织推荐必须填写《汶上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人选推荐表》(表样附后),介绍初始提名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说明推荐理由、推荐方向等。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推荐责任。
" |2 `) p& \6 F! }' y(四)领导干部推荐提名。领导干部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县委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初始提名人选。领导干部推荐必须填写《汶上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人选推荐表》,如实介绍初始提名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说明推荐理由、推荐方向以及与被推荐人的关系。领导干部个人负推荐责任。$ g6 F1 |& b8 J. G' t& M! h
(五)干部自荐提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本人特长向县委自荐拟选拔任用职位初始提名人选。干部自荐必须填写《汶上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人选推荐表》,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自荐理由、任职意向等。
) w) Q+ x4 H0 X, ~1 E 第七条 初始提名时,除个别不宜公开提名的岗位外,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拟选拔任用职位情况,通过电视、互联网、公告、通知等有效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示拟选拔任用职位初始提名人选产生的范围、资格条件等。
; U' F5 F- l( b第八条 乡镇党政正职、县直部门正职和部分单位副职意向性人选的产生,一般应在组织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干部自荐的基础上,由组织部门汇总初始推荐提名人选,提交全县领导干部会或县委全委(扩大)会投票推荐确定意向性人选。
& t, ]1 Z9 P: l ?# _3 u2 o第九条 其他职位意向性人选的产生,一般应在组织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干部自荐的基础上,由县委组织部对初始提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可以结合经常性考察、年度考核和日常掌握的后备干部情况,研究确定意向性人选或者意向性人选产生范围的初步意见,并报县委书记审定;也可以参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意向性人选。
! P% e4 S' T$ W/ a; t7 N 第十条 严肃推荐提名干部工作纪律。不准凭个人好恶推荐干部,不准泄漏推荐提名情况,不准违反组织原则向推荐提名对象讨好许愿,不准在推荐提名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
" Q! |& X. k/ X! C4 O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 C6 S. ?0 ~
第十二条
6 C# j: d' J9 y* p/ U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u/ N# _1 r3 d
* F+ R& u9 j# f3 q1 X 中国GCD汶上县委员会9 a+ G3 d' G: n7 F- X) Z5 D3 \
汶上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