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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汶上县推行“首违不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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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01: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按照上级通知要求,结合汶上县实际,决定在汶上县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免于罚款处罚。
第一批纳入“首违不罚”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11个,涉及处罚项目122项。其中,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4项,汶上县交通运输局6项,汶上县水利局17项,汶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3项,汶上县卫生局6项,汶上县环境保护局14项,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项,汶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9项,汶上县畜牧兽医局10项,汶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8项,汶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34项。
推行“首违不罚”制度,是县委、县政府转变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作风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县委、县政府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鲜明态度,顺应了企业和广大群众的期盼和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的主体,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制度与涉企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统筹考虑,准确把握,扎实推进,真正使这项惠民惠企的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行“首违不罚”制度作为向社会作出的一项郑重承诺,有诺必践,说到做到,决不允许出现明诺暗罚,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首违不罚”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有关部门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被动应付,执行制度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汶上县行政执法部门首违不罚项目目录(第一批)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汶上县行政执法部门首违不罚项目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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