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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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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02: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汶上县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汶政发〔201136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汶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牵头部门:县编办,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资办、各相关部门。)
2.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加快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并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牵头部门: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监察局、各相关部门。)
4.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由管理行政、指令行政向服务行政、指导行政的转变。(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5.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政府直接投资范围、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
6.规范政府民事行为。完善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各项制度,
严格依法实施公共工程发包、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和出售租赁等政府民事行为,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法制办、县招标投标中心。)
7.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引导和管理。鼓励、引导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部门:各主管部门。)
8.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各相关部门。)
9.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编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供水、供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保密局、各相关部门。)
二、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制定《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县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1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决策机关要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县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12.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办。)
三、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科学合理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制订公众、专家参与机制。(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14.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汶上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15.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政府网站统一公布。(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
16.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施行一段时间后的实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以提高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效果,为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提供依据。(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17.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
18.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汶上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县法制办。)
19.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政府法制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责任部门:县法制办。)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20.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领域,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新型乡镇延伸。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牵头部门:县编办、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相关部门。)
21.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或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要协调执法的,应当送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牵头部门: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执法部门。)
22.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指导,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牵头部门:县监察局、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执法部门。)
23、健全行政执法程度。不断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健全行政决定告知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牵头部门: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执法部门。)
2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制、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罚、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执法部门。)
25.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坚持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责任部门:县法制办。)
2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档案。(牵头部门: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执法部门。)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7.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28.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并及时研究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加强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工作情况交流,及时掌握和解决行政审判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牵头部门: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29.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对部门的层级监督。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罚款数额巨大、影响面广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牵头部门: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30.充分发挥专门监督的作用。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责任部门:县审计局、县监察局。)
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3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与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决策机关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重点对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化解社会矛盾。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32.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科学界定调解范围,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领域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责任部门: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民政局。)
33.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防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牵头部门: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重点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进行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牵头部门: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县编办、县财政局。)
35.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仲裁工作和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规范仲裁程序和裁决行为,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责任部门:县法制办、汶上仲裁办事处。)
36.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信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信访机构职能作用,建立调处化解纠纷综合平台,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牵头部门:县信访局,责任部门:县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七、强化依法行政培训考核
37.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领导干部参加法制培训,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法制办。)
38.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执法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牵头部门: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执法部门。)
39.加大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牵头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县法制办。)
40.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修订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标准,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乡镇政府、政府部门各项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纳入对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责任部门:县考核办、县法制办。)
八、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41.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制。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上级机关要定期对下级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法措施、成绩经验和问题困难进行调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
42.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县政府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乡镇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43.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县政府应当设立依法行政专项经费,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支出,支持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办。)
44.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依法行政工作,有关新闻媒体要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报道。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责任部门:县普法办、县法制办。)
45.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注重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经费预算与形势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责任部门: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事关汶上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程,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职责,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各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O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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