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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中院对被告人赵书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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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2: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宁中院对被告人赵书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2015-06-05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中院对被告人赵书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6月4日,济宁中院对被告人赵书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赵书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济宁中院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判处宋大伟等14名被告人25年至4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判处杨宜国等26名被告人12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赵书文在煤炭购销、运输过程中,在丰富公司合法外衣的掩护下,笼络和吸纳众多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书文领导和指挥组织成员,积极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盗窃、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犯罪和违法活动,对煤矿及工作人员、煤炭经销者和煤矿周边地区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敢举报和控告,严重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形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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