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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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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16: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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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发〔2014〕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和“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缴费激励机制,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每年第一季度实行全市居民养老保险集中缴费,缴费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与参保人缴费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兖州区、邹城市补助6%;对曲阜市、微山县补助8%;对任城区补助10%;对鱼台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补助17%,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市政府要求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市级统一增长的部分,市财政按上述比例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承担所需相应资金。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市级财政对兖州区、邹城市补助6%;对曲阜市、微山县补助8%;对任城区补助10%;对鱼台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补助17%。参保人员选择500元—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增加的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时适当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即持有国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下同)、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年龄原因未享受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市级财政补助,按县(市、区)实际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和参保缴费人数,依据相关标准计算确定;对泗水县、金乡县(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由省财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

五、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后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构成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增发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时适当予以补助。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30%,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逾期或不上报的,不予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三)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口总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因素确定增长比例,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县(市、区)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和保险关系转移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完善经办服务体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把加强、提升和完善经办服务工作的重点放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县级经办机构为依托,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为骨干,以村居协办员为基础,实现经办服务的网格化管理。加强村居协办员队伍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协办员普遍进行一次轮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延伸和拓展服务的投入,实现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安户籍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网络联网、信息共享,发展改革、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0〕15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29号)以及《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济政字〔2012〕94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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