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新闻由汶上信息港搜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为进一步扩大汶上县定点医药机构范围,方便群众就医,根据《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6号)文件规定,结合汶上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范围 未取得定点资格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卫生室、药店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 二、申报条件 持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医药机构。 三、申报时间 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1、申请定点药店的材料由药店直接报送职工医保科。 2、申请定点医院的材料由医院直接报送居民医保科。 3、各乡镇辖区内申请定点卫生室的材料由各乡镇卫生院统一收取,于5月31日前报送居民医保科。 五、定点评估 1、评估时间。2018年 6月5日至2018年6月7日。 2、评估标准。 ①.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评估量化标准(附件一)。 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评估量化标准(附件二)。 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量化标准(附件三)。 六、结果公示 公示时间: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7日。将申请单位评估得分情况在局网站公示。 七、签订服务协议 与评估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1日
附表一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评估量化标准 | 否决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 考核内容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考核说明 |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须持有《营业执照》;军队医疗机构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 | 1、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为准。 2、缺少证照或证照无效者,一票否决。 | 考 核 项 目 | 综 合 项 目 | 内部管理制度、财物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及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10分) | 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每缺1项扣2分。 |
| 现场查看。 |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之比为1:1.1-1.4、1:1.3-1.5、1:1.5-1.7。(10分) | 比值低于1的,扣10分;高于1、未达到标准的,扣5分。 |
| 现场核对。 | 医、药、护、技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10分) | 未按规定培训合格者,每1人扣2分。 |
| 以现场查验的培训合格证为准。 | 所有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0分) | 少参加1人,扣5分;少参加一项,一人扣2分。 |
| 实有工作人员以医疗机构提供的有效资料为准;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数据为准。 | 营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 1、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日期为准。 2、新迁址的与原营业时间累积计算。 3、营业时间少于6个月者,一票否决。 | 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材进销存信息系统并实现实时录入。(10分) | 系统不完善、数据不完整、核对不一致的,每项扣2分。 |
| 实地查看不少于3个月的相关数据。 | 日清单、出院结算明细单制度。(5分) | 每缺1项扣5分,不向全部患者提供的扣2.5分。 |
| 现场查看每日给患者提供的日清单、出院时提供的结算明细单。 | 药品经营品种(含中药饮片)。(5分) | 每满100种药品,得1分。 |
| 以实地核实的药品种类为准。 | 药品和器材购进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无假药、劣药或假劣器材。(10分) | 药品和器材购进无合法票据的,每种扣5分;票、账、货不符的,每种扣3分;出现一种假药、劣药或假劣器材的,扣10分。 |
| 现场查看药品与器材购进票据、记录台账,并分别抽查5种药品和器材进行票、账、货核对;假药、劣药和假劣器材以现场抽查为准。 | 门 诊 项 目 | 有独立的诊室、观察室、治疗室、药房等,并符合卫生部门要求。(4分) | 诊室、观察室、治疗室、药房等未独立设置的,每项扣2分。不符合卫生部门要求的每项扣1分。 |
| 实地查看。 |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护、技术等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1、以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和有效证件为准。 2、有违法违规从业者,一票否决。 | 具备诊察桌椅、诊察床、观察床、血压计、急救箱、治疗盘、处置台、药品柜、紫外线灯等设施,并符合卫生部门要求。(3分) | 每缺1项扣1分。有设施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 |
| 以实地查看的情况为准。 | 一级医院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200㎡,二、三级医院门诊建筑面积按日平均门诊人次计算,每人分别不低于3㎡、4㎡。(3分) | 低于标准80%的扣3分;低于标准90%、高于80%(含)的扣1分;高于90%(含)低于标准的扣0.5分。 |
| 实地查看、测量有关数据。 | 建立门诊就医记录,门诊处方合格率在90%以上。(5分) | 无门诊登记的,扣2.5分;登记不全的扣1分;不合格处方,每张扣0.5分。 |
| 实地查看门诊登记记录; 随机抽查30张处方。 | 病 房 项 目 | 一、二、三级医院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5㎡和6㎡。(10分) | 低于标准80%的扣10分;低于标准90%高于80%(含)的扣5分;高于90%(含)低于标准的扣2分。 |
| 以实地测量为准。 |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病床数分别不得少于20张、100张、500张。(5分) | 低于标准80%的扣5分;低于标准90%高于80%(含)的扣2.5分;高于90%(含)低于标准的扣1分。 |
| 实地查看有关数据。 | 得分 |
| 备注:每项得分、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 |
附件二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评估量化标准 | 否决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 考核内容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考核说明 |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须持有《营业执照》;军队医疗机构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 | 1、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为准。 2、缺少证照或证照无效者,一票否决。 | 考核项目 | 人员及规章管理 | 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符合规定,有具体的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制度。(10分) | 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每缺1种扣2分 |
| 现场查看。 | 医、药、护、技工作人员数量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要求,并按规定经培训合格。(10分) | 业务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缺1人扣5分;未按规定培训合格者,每人扣2分。 |
| 现场查看。以培训合格证为准。 | 营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 1、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日期为准; 2、新迁址的与原营业时间累积计算; 3、营业时间少于6个月者,一票否决。 | 所有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15分) | 少参加1人,扣5分;少参加一项,一人扣2分。 |
| 实有工作人员以医疗机构提供的有效资料为准; 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数据为准。 | 药械及信息管理 | 药品经营品种(含中药饮片)。(5分) | 每满100种药品得1分。 |
| 以实地核实的药品品种为准。 | 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材进销存信息系统并实现实时录入。(10分) | 系统不完善、数据不完整、核对不一致的,每项扣2分。 |
| 实地查看不少于3个月的相关数据。 |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护、技术等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1、以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和有效证件为准; 2、有违法违规从业者,一票否决。 | 药品或器材购进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不得销售假药、劣药或假劣器材。(10分) | 药品或器材购进无合法票据的,每种扣5分;票、账、货不符的,每种扣3分; 出现一种假药、劣药或假劣器材的,扣10分。 |
| 现场查看药品与器材购进票据台账;分别抽查5种药品和器材并进行票、账、货核对;假药、劣药和假劣器材以现场抽查为准。 | 业务场所 | 处室及布局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要求。(15分) |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3分。 |
| 实地查看。 | 不经营和摆放食品、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日用杂品等非医疗用品。 | 经营和摆放任何非医疗用品的,一票否决。 | 医疗设备及数量达到卫生计生部门要求。(10分) | 每缺1项扣3分;数量每少1个,扣2分, 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每个扣1分。 |
| 以实地查看为准。 | 建立门诊就医记录,门诊处方合格率在90%以上。(10分) | 无门诊登记的,扣5分,登记不全的扣3分;不合格处方,每张扣1分。 |
| 实地查看门诊登记记录;随机抽查30张处方。 |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大于60㎡。(5分) | 每减少1平方米扣1分。 |
| 以实地测量为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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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项得分、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 |
附件三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量化标准 | 否决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 考核内容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考核说明 |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 1、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为准; 2、缺少证照或证照无效,一票否决。 | 考 核 项 目 | 人员管理 | 营业时间内有1名药学或者具有药学技术职称人员在岗。(10分) | 营业时间内无药学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岗扣10分。 |
| 现场核对营业人员和有关证件。 | 所有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15分) | 少1人扣5分;少参加一项,一人扣2分。 |
| 实有工作人员以药店提供的有效资料为准; 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数据为准。 | 药 品处方 管 理 | 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不销售假劣、回收药品及假劣医疗器材。(10分) | 制度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出现一种假劣、回收药品或假劣医疗器材的,扣10分。 |
| 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现场抽查药品和医疗器材分别不少于10种。 | 营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 1、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 2、新迁址的药店与原药店营业时间累计计算。 3、营业时间少于6个月者,一票否决。 | 按规定陈列和储存药品。(5分) | 未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每一种扣2.5分;药品未按规定条件储存的,每一种扣2.5分。 |
| 现场查看。 | 药品和医用器材购进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10分) | 药品、器材购进无合法票据的,每种扣5分;票、账、货不符的,每种扣2分。 |
| 现场查看药品、器材购进票据和台账,并抽查5种药品进行票、账、货核对。 | 外配处方实行审方、配方、复核程序,并有经办人签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处方药品不得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10分) | 每缺一项程序的,每张处方扣2分,签字不规范的,每张处方扣1分;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处方药的,每种扣1分。 |
| 现场查看外配处方处置程序; 处方药销售以微机记录为准;现场抽查10种处方药。 | 不经营或摆放食品、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日用杂品等非医疗用品。 | 经营或摆放任何非医疗用品(“食健字”保健品除外)的,一票否决。 | 药品经营品种(含中药饮片)。(10分) | 每满100种药品,得1分。 |
| 以实地核实药品种类为准。 | 信息管理 | 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材进销存信息系统并实现实时录入;医药连锁公司与所属零售药店实现信息系统联网。(10分) | 系统不完善、数据不完整、核对不一致、每项扣2分; 未与公司联网的,扣10分。 |
| 实地查看不少于3个月的相关数据。 | 实行销售商品明细单制度,能及时提供机打明细。(10分) | 不能及时提供销售明细单的,扣10分;提供明细不完整或仅对部分人员提供明细的,扣5分。 |
| 现场查看。 | 营业场所 | 营业场所面积。(10分) | 每1平方米得0.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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