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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导演雇凶涉黑袭警案司机法警变保镖执行局局长挥舞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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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5: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4月11日下午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导演 执行局局长李爱民当众嚎啕辱骂副局长耿方亮....后又回家拿来菜刀挥舞着扬言要将其杀死,整个办公楼充满了杀气和恐惧的气氛....这就是山东34岁最年轻有为的法院院长王旭的政绩....4月12日上午耿上班,办公室门第6次被砸坏.....报警110  孙楼派出所正在处理中.....+ K0 X7 J3 ]2 c" S6 J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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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3日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导演了一场夜间到执行局副局长耿方亮家中砸毁汽车案   
' D. ~. w  C; J/ h. Q# }$ Q/ p' [      王旭还安排社会闲散人员和招聘法警坐一辆鲁V70221(没有后车牌的外地黑车)深灰色轿车昼夜在耿所住的小区游逛 跟踪 盯梢,给整个生活区居民造成了恐慌........暴露了淄博法治环境的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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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3日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导演了一场雇黑社会歹徒到办公室内敲诈打砸案$ {" a$ [( {  t1 H
       在2011年3月23日下午3.40左右在执行局(稷下法庭和执行局在一处办公)有一名歹徒冲进副局长耿方亮办公室内,实施了恐吓 暴力 打砸 敲诈5000元,被耿方亮奋力拒绝反抗,在拨打110的同时追赶出稷下法庭大院至齐都医院,歹徒乘一辆出租车向南逃跑,办公大楼内有四个探头,十字路口有一个探头,歹徒身高大约1.76米,体重大约98公斤,右眼眉心有一颗黑痣,皮肤略黑,脸型饱满,平头发型有知情者请与孙楼派出所联系,配合督促破案(这次暴力袭警事件人们疑虑,是一次雇凶打人带有涉黑性质的犯罪行为)。 7 o6 H3 |. o/ ?$ O( Q& C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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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    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在王旭院长的导演下犯下了又一次罪证。; X% \/ y* `# Z! k  R! @3 J; @
       2011年3月17日下午3,30分左右,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爱民在执行局近20名干警面前当众辱骂副局长耿方亮,并要动手,让其滚出办公室,至4,30分在"110民警"的劝说下离开。5点当耿下班出大门不到100米时,被李爱民之妻李秀兰(临淄区无机化工厂离岗职工)追上并要动手厮打(李秀兰身后有法院招聘法警三人)耿拨打110的同时躲进了孙楼派出所院内,孙楼派出所问明情况后用警车将耿送回家中,耿到家后,大约5.15分左右临淄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爱民之妻李秀兰与其侄女李某及其2名社会人员和部分执行局干警约15人左右也赶到了耿家进行漫骂,意思是耿方亮副局长不要脸,**文件虽规定在2010年5月12日不准内退和提前离岗了,但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已在同年7月13日和8月26日分别提请临淄区委组织部和人大常委会将当时年仅52岁的高级法官耿方亮免去了执行局副局长和临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现在你还赖在岗位上不走....因此要耿出来给打断腿等。40分钟后110民警赶到,耿方亮夫妇走出楼门后,被李秀兰和其侄女李某及法院招聘法警+++等人围殴相互致伤......现仍在医院治疗中(临淄区公安分局闻韶派出所正在处理中)。$ g  y+ c2 \9 s, I
       这是一起由法院院长王旭导演,执行局局长李爱民夫妇实施动员执行干警到家中殴打内部同志的卑劣事件,已经引起了该生活区广大居民的愤慨,人们指责李爱民及妻李秀兰携执行局干警动用公权力殴打副局长这一无耻行为的同时,已经使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亚宁倡导的创建“公信法院”活动在临淄失去公信,临淄区法院暴力抗法这一实例,是社会法制进程中 司法者 违法的典范。. C7 f/ o8 z5 x2 D

2 |7 K$ B! c6 L; a7 L' b     主题; 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院长王旭违纪违法三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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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年轻院长王旭1,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例》,在民主评议前指派副院长王松刚到执行局召开16人会议,明确的宣布法院党组推荐的18人名单,要求干警正科投+++,副科投+++评议后的第二天又到执行局给16人道歉,并说侵害了老同志的权利。在18人名单当选公示后,又大言不愧的说:“现在哪个部门也是这样,你们老同志没选上应该去找前任院长”。王旭的这种做法和行为给法院干警的思想造成混乱。至今没处理。
. p4 {4 I' |$ d6 L( h1 x  l       2,王旭与淄博市纪检委贾保成串通袒护和包屁TW十几万元的执行局局长李爱民(有李本人写出的TW过程自白书三分和存折一份为证)。使其仍逍遥在执行局局长位子上未受到法律的追究。
; H6 X% N4 U5 ]- K! n0 ]% ?' p' O       3,隐瞒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的法发(2010)14号和鲁高法发(2010)11号文件不传达,不执行,对上欺骗组织对下愚弄干警,致使临淄区2010年8月26日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E# q9 P( i0 N1 a, q
       4,王旭还对他所怀疑的举报干警用堵办公室门锁(5次),汽车轮胎放气(1次),夜间电话辱骂(5次)进行报复。成为侮辱干警家属和子女,诽谤法院干警包2奶(生私孩子)晚上到干警家中骚扰(2次),发恐吓信息(1次)等。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
. n7 @9 V# l' I' r5 A6 e# ^+ G8 y3 v       王旭自2008年正式从淄博市法院法医提拔到临淄区法院 院长以来的做法和行为,证明了他在学校不是个好学生,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个好法医,在临淄区更与“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不相称。当然,人们知道升官是有捷径的,王旭自己清楚,当他在升任临淄区法院院长后,他用此方法带坏了执行局局长李爱民这样走捷径的人,走捷径的人多了,走正路的人自然就少了或受到欺负。对于那些年龄比他大,正直守法的老法官成了他排挤的对象,利用内退的方式把他们逼出法院。所带来的后果就是败坏了历代法律人造就的法院文化和形象,出现错案也就是当然的了。可见失去监督和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按王旭的话说就是党**在北京,什么《廉政准责》**文件《法官法》管不到临淄法院),失去约束的权力就等于给老虎插上了翅膀,是会任意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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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n! a/ _1 ^! }' c      干警强烈要求;山东淄博临淄区法院应该按;@@@中共**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发[2010]14号鲁高法[2010]11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法官 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的通知传达贯彻落实挽回影响。' s4 B# C9 i" l2 U; U
      本通知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今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 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的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 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
. l0 w; v5 U% ]$ M" j9 _: z       第七条 地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民法院 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上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坚决纠正。未予及时纠正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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