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集中清理行动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违规建设行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济宁市《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容积率集中清理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汶上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集中两个月的时间,在汶上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集中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本次集中清理行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手段,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管体系,杜绝建设手续滞后、少批多建等违规行为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范围 2007年以来立项、在建、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清理内容 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手续完备情况,查处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环节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未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提前销售等违法行为,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补缴的土地差价、税收和相关行政规费。 (三)工作分工 纪检监察部门:发挥专项清理行动牵头抓总作用,牵头组织对违规项目和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手续的审核。 住建部门:负责对施工手续不全便施工建设以及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环节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建设过程中相关规费的清缴工作,对拒绝补缴规费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容积率或规划建筑面积等有关规划指标的核算工作,对超容积率建设又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暂停办理该单位所有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房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和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的办理,负责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提前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综合开发管理费、地段差价费等相关费用的清缴。 国土部门:负责招拍挂土地出让金的征缴,超容积率建设项目土地差价的计算、收缴工作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 环保、地震、人防部门:负责环评、地震、人防等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的征收。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房地产建设项目各种税赋的计算及清缴。 财政部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差价、有关规费的收缴。 公安、检察、法院、审计部门:抽调精干办案力量,配合搞好清缴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相关建设手续不全便施工建设、擅自增加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 三、行动步骤 清理行动自2011年8月1日始,至2011年9月30日结束。 (一)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收费标准,对汶上县房地产建设项目逐一核查,摸清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欠缴土地差价和相关规费情况,并下达书面整改、催缴通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应当补缴的土地差价和相关规费足额上缴,并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三)各职能部门总结经验,研究巩固专项清理成果、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手段,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清理行动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城市规划严肃性,减少政府收益流失的重要意义,组织得力人员参加集中清理行动,并为集中清理行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做好各项手续不全的督促整改和欠缴费用的核查、催缴工作,做到各项费用不遗不漏足额上缴,要建立专门清理台帐,全面真实地反映清理出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取得实效。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参加集中清理行动的部门要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全方位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进一步规范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擅自提高容积率拒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行政规费的开发企业,建设和房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确权登记,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接受管理突击抢建的,依法拆除其违章建筑。对擅自提高容积率且拒不接受清理的开发企业,国土部门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拍资格,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对其开发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至全部欠缴费用补缴齐全。 二○一一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