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53条 |
| 在禁止开垦坡度(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35条 |
| 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能及时纠正,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36条 |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情节较轻,能及时纠正,且能补缴水资源费的。 | |
| 假材料骗取取水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情节较轻,能及时补缴水资源费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50条 |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51条 |
| 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情节较轻,能及时纠正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52条 |
| 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情节较轻,并及时纠正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52条 |
| 退水水质不达标,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52条 |
| 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能按要求安装,且能补缴水资源费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53条 |
| 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使用,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且能及时纠正的。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160号令)第33条 |
|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第21条 |
| 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建设桥梁、码头、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按要求及时纠正的。 | |
|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纠正的。 | |
| 侵占、损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检测设施,情节较轻,且能及时纠正的。 | |
| 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情节较轻,且能及时纠正的。 | |
|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钻探、挖筑鱼塘,未造成危害结果,且能及时纠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