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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移动分公司背后的利益陷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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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5: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移动分公司背后的利益陷井


  2008年5月14日,赵云海和哈尔滨移动公司签订了代办业务协议书.期限1年.其业务系统和电脑软件、办理移动业务所需工号和密码均由移动公司提供.
  2009年2月20日,吴颖颖与赵云海达成书面协议.约定:3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赵云海为吴颖颖的1万张手机号码进行资费形式变更.生效时间以哈尔滨移动的业务受理单为准.
  合同签订后,吴颖颖向赵云海提供了近1万张手机卡及相关号码.这10000张移动手机卡是吴颖颖花近70万元从移动公司那里买的。
  此后,赵云海按照合同陆续为吴颖颖变更了5375张手机卡号码的资费形式,向吴颖颖出具了移动公司专有、专用的变更资费业务受理单、移动通信协议、资费变更协议等资料.
  5月1日,赵云海突然通知吴颖颖,称因哈尔滨移动终止了与其代办业务合同,故尚未变更资费的号码不能继续变更,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后来吴颖颖又得知,已经变更的5375张手机卡号码虽然履行了变更手续,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导致售出的手机卡纷纷被退回.
  无奈之下,吴颖颖将赵云海、中移动黑龙江公司及其哈尔滨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吴颖颖的大部分手机卡被移动公司停机或拆机重放,重放部分已被案外人使用.
  对吴颖颖的诉求,移动公司还否认向市场推出这种资费卡,移动还否认授权赵云海办理资费变更业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2006年移动公司即已推出这种资费形式的手机卡服务项目.法院还查明,赵云海与移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赵云海具有"特服业务办理"的权限.
  2009年8月7日,阿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赵云海继续履行资费更改合同;赔偿吴颖颖变更资费5375张手机卡的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移动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移动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09年12月10日哈尔滨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10年4月26日,阿城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仍然支持了吴颖颖的诉求.这次判决黑龙江移动公司直接承担责任,赵云海承担连带责任.
  黑龙江移动公司再次上诉到哈尔滨中院.7月22日下午,此案在哈尔滨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等了地方法院两月时间,
  结果出了个极其荒唐的判决:2010年9月19日哈中院民事裁定书[(2010)哈民三终字第249号]:认定有犯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中止诉讼。
  一件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竟然有了犯罪嫌疑? ......
  现在受害人已损失500多万元(包括买卡款,手机号被移动公司又转卖给他人),为了此事,吴颖颖及婆婆杨凤英、儿子王嘉、在外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在内生存无望的艰难困境中到中南海自杀,先后八次都无济无事。
  请问移动经销商们,有没有如此的经历呢?读者有没有受到过不公正的霸权式对待呢??
讨伐移动!电话:0451-51605160

7月2号上访被打图片




8月2号上访时被截访人员殴打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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