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2009年4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第210号令公布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政府规章,是《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该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贯彻实施《管理办法》,通过法律规章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是各级公共机构的重要职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二、大力开展《管理办法》的贯彻学习和宣传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各单位领导和负责节能工作的人员要系统学习、带头执行《管理办法》,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管理办法》。 三、全面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制定和落实好具体的节能措施,确保汶上县节能工作有序开展。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B h4 F- Y; t8 V.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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