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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汶上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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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汶上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汶上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纳入考核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县发改局、经信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药监局、水利局、审计局、环保局、文物旅游局、物价局、商务(招商)局、执法局、房管局、规划局、招投标中心、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路局、供电公司等。
第三条  县政府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汶上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责明确、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领导;
(二)  信息的传递及应用;
(三)  税收执法协助;
(四)  强化税收征管。
第六条  组织领导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二)确定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传递,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向县地方税收保障机构传递相关的涉税信息。
涉税信息传递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县发改局每年提供上年度计划投资项目批复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情况。
(二)县经信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筑建材市场交易管理信息。
(三)县教体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教育机构登记及社会力量办学情况、基础设施投资信息、校办企业信息、体育比赛信息、体育彩票涉税情况。
(四)县科技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及专利技术转让信息。
(五)县公安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房屋租赁登记、经营性停车场登记、宾馆住宿人员登记和外籍(境外)人员登记情况。
(六)县民政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各种福利彩票涉税情况;福利企业年检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底册。
(七)县人社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药品零售企业、医疗企业医保刷卡信息;劳服企业年检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情况。
(八)县国土资源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采矿许可证发放信息、土地转(出)让信息、土地使用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资源开采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情况。
(九)县住建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信息、旧村改造、房屋开发施工动态信息、市政建设项目进度及拨付款情况。
(十)县交通运输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交通运输企业信息、交通工程建设信息、客货运车船信息。
(十一)县水利局、公路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设项目情况。
(十二)县文广新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演出活动批准、网吧上网时段流量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
(十三)县卫生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情况。
(十四)县药监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药品零售机构的认定等信息。
(十五)县审计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审计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等信息。
(十六)县环保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环保工程施工、实际资金投资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十七)县文物旅游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旅游企业登记信息。
(十八)县物价局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十九)县商务(招商)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及认定情况。
(二十)县行政执法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情况信息。
(二十一)县规划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商品房面积、回迁安置房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
(二十二)县房管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及各物业小区业主基本信息等情况。
(二十三)县招投标中心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程招、投标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十四)县质监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
(二十五)县工商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商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信息情况;年检结束30日内提供上年年检情况;涉及股权变更转让的,必须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六)县国税局、地税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涉税信息的利用情况及入库税款、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等情况。
(二十七)县供电公司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企业的用电情况和农村电力设施、线路改造、投资信息。
县地方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  有关部门具体税源控管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县房管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对申请办理房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县地税局实施扣押、查封时,应向有关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县工商局在受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告知股权变动单位到县地税局办理税源信息登记手续,对提供资料不全的,依法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五)县公安局在办理车辆年审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协助县地税局做好车船税的税款征收工作;
(六)县国资办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住建局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交在施工地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或经施工地地税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八)县地税局将欠税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将该名单中涉及的人员前来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及时向县地税局反馈;
(九)县地税局将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欠税情况提供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根据《外国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信用等级;
(十)县公安局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考核标准,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条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每年度考核一次。
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日常抽查情况汇按年度总考核结果,并报县政府,作为县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对年度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好以及在重大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或税源清查工作中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工作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和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的信息员,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或者干预、阻挠、取代地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地税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未遵循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原则或不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
(三)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地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县财政按流失税款金额扣减责任部门、单位等额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9日起施行。
附件:汶上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标准
汶上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标准
一、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
对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和分值为:落实工作责任(10分)、传递信息的及时性(30分)、传递信息的完整性(30分)、传递信息的准确性(30分)。
1、落实工作责任(10分)。相关单位应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业务素质强、专业对口、胜任岗位需要的信息员,并保持信息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5分;未按规定配备信息员的,扣5分。
2、传递信息的及时性(30分)。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征管保障信息平台传递涉税信息。未传递信息的,按未传递次数占应传递次数比例扣分,最多扣30分;传递信息不及时的,按传递不及时次数占应传递次数比例扣分,最多扣15分。
3、传递信息的完整性(30分)。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全面和完整,漏传涉税信息的,每条扣1分;传递的涉税信息项目不齐全的,每条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4、传递信息的准确性(30分)。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真实和有效。传递虚假涉税信息的,每条扣2分;传递的涉税信息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每条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5、对高于80分的部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给予适当奖励,基本奖每个单位2—5万元,年底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据实计算。奖金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单位,不予奖励。
二、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
对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和分值为:建立组织机构(10分)、分析涉税信息(30分)、应用涉税信息(30分)、加强税收征管(30分)。
1、建立组织机构(10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指定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未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的,扣5分;未指定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的,扣5分。
2、分析涉税信息(30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相关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的分析和筛选。未对相关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进行分析的,每起扣2分;未对有价值的涉税信息进行筛选,并退送税源管理部门的,每条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3、应用涉税信息(30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有效涉税信息的应用。未应用有效涉税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每条扣2分;将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用途的,每条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4、加强税收征管(30分)。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不得违反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反规定开征、停征税款的,每起扣10分;违反规定多征、少征、摊派税款的,每起扣5分;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每起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5、凡是能够按规定要求完成源泉控管及其他保障职能的,每个单位给予1—2万元奖金。奖金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负有其他税源控管职能的单位
对负有其他税源控管职能的单位实行定性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不按照规定履行源泉控管保障职责或对县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机构不予配合的单位,每次在该单位所得总分中扣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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