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教体字〔2012〕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济宁市教师“十不准”》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汶上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教师是指公办学校中小学在职在岗教职工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治理范围是指利用工作便利和职务之便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的对学生的辅导及所举办的辅导班。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办班、乱补课现象: 1、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教职工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织3名以上学生(含3名)补课或辅导的; l9 K4 Z2 r5 I* c$ w& y0 m' `
2、学校教职工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为乱办班、乱补课组织生源、做虚假宣传和提供场所,以及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课后辅导的; 3、学校教职工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通过暗示、胁迫、课上不讲或课上少讲课下辅导办班再讲等不正当手段,组织学生参加辅导的。 第三条 对举办或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教职工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乱办班、乱补课的收入; 2、写出检查并在教体系统通报批评; 3、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档次,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档次; 4、三年内取消评先树优资格,五年内不予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取消一年绩效工资; 6、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7、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辞退。 第四条 治理乱办班、乱补课的主体是学校,主要责任在校长。学校要注重加强对教职工思想教育,加强师德修养,为人师表,弘扬无私奉献精神,维护教育的整体形象,全体教职工要勇于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不做有偿家教、不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承诺,并严守诺言。 第五条 学校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自处,抓好预防。校长与年级组长、教职工及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层层签定责任状,建立包保责任制,班子成员和年级组长要分工明确,包保到人。假期教师要定期返校,校领导听取教师假期学习和生活情况汇报,并向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员发放问卷调查,调查教职工有无乱补课、乱办班现象,及时研究制订教职工或教育行管人员乱补课、乱办班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 校长是治理乱办班、乱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教职工或教育行管人员的行为要全面负责,其他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做好工作。查实所在学校教职工存在乱办班、乱补课现象的由局党委出面对校长予以约谈,对所在学校汶上县通报批评。 第七条 汶上县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把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 出租或租赁给个人或其他教育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班、补习班收费补课。 第八条 任何学校在工作日以外不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准举办面向全体中小学生开办的补习班、辅导班;违者,按照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规定由汶上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汶 上 县 监 察 局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汶上县教育体育局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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