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信访是形成于中国现代社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本土性制度。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挥之不去的痛,防范和化解涉诉信访问题显得十分必要。造成这种尴尬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根本的原因在于传统文化丧失、道德沦丧和利害冲突。尽管人们很早就设计出了法律治国的宏伟蓝图,但是人类的法制史已充分证实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事实上,社会主义法治不应也不可能离开道德的辅助与关怀。古代中国礼法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力图从“和谐”这一中国社会悠久而珍贵的思想文化传统和价值追求的角度,对涉讼信访的文化成因进行探究,从中揭示出道德及人性善教化对于解决涉诉信访的现实意义,进而有重点地对人性化和谐司法机制的进路进行探索性的建构,以期重新设计独具中国特色的“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力求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防范和化解涉诉信访,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本文共计4939字) 一、“涉法信访”的概念 “涉法信访”并非制度上的概念或讲学上的专门术语,却经常在媒体的报道和一些报刊文章中出现。所谓的涉诉信访,是指公民以信函或其他文字载体或直接用语言向各级人民法院或其他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包括各级媒体),就各类诉讼案件(包括未生效案件和已生效案件)进行申诉或要求解决与诉讼相关问题的行为。 二、社会转型期司法所面临的信任危机及信访压力 〈一〉传统文化丧失和地球人类危机 今天的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极力倡导消费的世界,物欲横流,精神颓废,是种种物欲将人们的良心遮盖住了,因而造成了现今诸多的地球人类危急;今天的人类的科技高度的发达,但是缺少了道德的约束,因而成为了和谐社会的隐形杀手;今天的地球人类由于传统文化丧失、道德沦丧,致使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错位,以致出现了“人人争利埙人利己”的不良局面,而必然导致利害冲突加剧,纷争不休…… 就我们的传统文化、民族精神来说,中华文明历来是源远流长、一脉相传的。只是到了近现代,这一文明才渐次被打破、割断。就司法而言,那种抛却传统文化的凭空造法方式,那种创制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这种动辄诉诸法律,也许可视为法律意识觉醒、高涨,但却也加剧了人际冲突,破坏了原有的和谐关系。 〈二〉“断裂社会”和司法信任危机 转型社会语境下,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在“断裂社会”的社会结构下运行,司法的职业性与世俗性之间产生了难以避免的冲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快,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各种利害冲突不断的加剧;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于忽视了道德的教化,忽视了对违法和犯罪的预防,随着公民权利的逐渐觉醒,再加上受“法律万能论”的误导,最后导致大量诉讼的案件涌向人民法院,案件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诉讼爆炸”、司法程序的日趋复杂化、诉讼中迟延和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司法与大众渐去渐远;机制和体制的固有弊端使司法在法治原则和潜规则的不断碰撞中曲折前行,造成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盲目移植和西方法律文化的水土不服,法律涵养、法官品质、司法能力和水平与广大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等诸多因素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度;而司法不公和司法FB则加剧了人们对司法的愤恨,人民法院面临的诉讼压力和职业风险越来越大,社会公信力越来越低。 〈三〉官僚科层体制和信访洪峰 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尤其是现代官僚科层体制其中包涵着浓郁的人治文化色彩,再加上中国自古就有“信访不信法”的历史传统。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增多的大规模群体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引发了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成千上万的人群带着怨恨和希望,通过书信和走访,一级一级地攀登在现代官僚科层体制的台阶上,寻求着来自高层权威者及其遥远但又绝非不可能的关注和帮助”;比如在北京永定门地区存在多年的“上访村”就是一个典型。信访的种类也多样化,大多数信访者的目的是让中央给解决问题。涉诉信访已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使涉诉信访工作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三、重新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一〉重温“和谐”文化魅力 “和”是东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文化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和”者,和睦也,和衷共济之意;“谐”者,相合也,协调顺和之意,也引申表示为各种事物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和相互协调。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能够全面回应多元价值诉求。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全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 和谐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包含了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高超智慧。“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是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也是古圣先贤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 〈二〉感受道德教化的力量 首先,传统儒家文化重视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其次,传统儒家文化强调道德和法律作用的相互配合,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再次,事实上,人类的法制史已充分证实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传统中国社会设计了独具特色的“礼法结合”的模式,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 四、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路径 信访既是“法治的敌人”,又是“法治的朋友”。一直以来,我们追求狂飙突进的司法改革,梦想的是一蹴而就的法治场景,期望的是法治的无所不能,结果给和谐社会带来消极的影响甚至灾难性的后果。现在,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赋予其时代精神,并结合法治的力量,来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和谐。未来的人类,尤其是当前21世纪的地球人类(当然包括法律人),正如一些专家﹑教授和学者们所预言那样,是必须进行传统文化和道德理念教育的时候了!因为这是实现和谐司法的根本。 〈一〉全民法治精神和道德素养的培养 首先是加强人性教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事实和真理告诉我们“人之初﹑性本善”,管理﹑监督、惩罚和服务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关键靠教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和谐被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充满了乐观,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 其次是培育全民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应该是认同法制具有无上的权威,人们普遍信仰法制,遇事自觉依法解决的一种精神。要逐步消除办事找熟人、遇事信访不信法的传统做法。应将法治精神的培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之中,使法治精神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我国有德治的传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德治更应彰显其独特的魅力。当前法治的难题正是德治应大有作为的地方,如假冒伪劣、逃避债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侵犯知识产权等,都是可以通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来帮助解决的。因此,法治与德治不可或缺,两者平衡发展,相得益彰。我们应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和开放的胸怀,对传统的和谐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加强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道德教化这一伦理精神的培育,乃现代法治建设的明智之举。 〈二〉和谐司法机制的构建 首先是构建人性化和谐司法模式。司法人性化,简言之,是指人民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司法的和谐仅有刚性的制度并不足够,重要的是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和谐的司法文化。人性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慰人心。人性化司法顺应历史潮流,对于法治进程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诸多不和谐因素和现象(包括涉诉信访行为),具有极强的防范和消解功能,因此,它对于涉讼信访具有治本的功能;司法人性化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秉承传统礼法中的人伦道德属性,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始终保持人文关怀,避免出现司法的异化。这种司法模式对于人性的修善和矫正,乃至于对涉诉信访的有效防范和化解有着独特的价值意义。 其次是建立良好的诉讼秩序。司法行为要规范自律,做到公正、高效、廉洁、规范,通过规范的裁判准则,限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当事人之间应当诚实信用、依法有序、文明诉讼,理性地遵循诉讼程序;其他社会主体,要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保持良性互动关系。 再次是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申诉信访。一是案件实体处理要公正,程序运作要规范。二是要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裁判文书不仅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还要做到论证充分。三是注重调解模式,缓解社会矛盾。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应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四是加强执行力度,兑现公民权利。五是要改进审判工作作风。坚决避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拖沓等现象。 〈三〉申诉信访工作机制的完善 不良制度乃是万恶之源。根据我国国情和信访传统,有些学者主张推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元化信访体制,应当说符合信访问题法治化的改革潮流。因此需要通过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最终实现信访与法治的融合。 1、代议制涉诉信访制度的宏观架构。构建代议制涉诉信访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制定《信访法》,提供建立代议制涉诉信访制度的法律依据;以“人民信访局”——“信访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三级架构为组织依托,以人民代表为权力实体,建立涉诉信访机制运作的新型组织体系;设置民主化、法治化的涉诉信访处置程序和操作规程,避免人治化治理模式通过信访制度对司法权造成合法性伤害;分化并削减行政信访的功能和机构,完善司法信访运行机制,形成和谐适度的涉诉信访制度配套体系。构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治基础、以“人民代表”为权力实体、以人民信访局-信访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三级架构为组织依托、以民主法治程序为实现途径的代议制涉诉信访制度。 2、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案件排查制度。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二是要建立初访处理机制。建立原承办法官和信访专门人员共同接访模式。三是重点完善申诉信访听证制度,将案件事实、双方证据暴露在“阳光”下。四是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依靠社会力量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五是建立信访工作流程规范,使其趋于科学化、程序化,实现信访工作的效率化 六、结语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和谐司法理念经过古典奠基和现代传承,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伦理的核心构成。尽管中国基层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已经带有现代性色彩,但是在熟人社会的基本架构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并未发生颠覆性的变革。“和为贵”仍旧是民众处理纠纷的首选逻辑和主导思维。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的现实紧迫性,法院不应坐等通过外部根本制度的改良来化解,而应主动作为,立足于自身,深挖内部潜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通过人性化的司法手段予以防范和应对,通过社会环境的改观以及当事人个体素质的提高来实现。我们理应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和开放的胸怀,对传统的和谐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加强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道德教化这一伦理精神的培育,乃现代法治建设的明智之举。 * e( F6 t T: E4 X0 e
作者康广海 中国法协会员 汶上法院学者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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